蓬溪县环境保护局
蓬环函〔2009〕14号
蓬溪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新建宝梵镇污水处理项目执行环境标准的
批 复
蓬溪县金桥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新建宝梵镇污水处理项目执行环境标准的请示》已收悉。经现场踏勘并研究后,现批复如下:
一、环境质量标准
1、环境空气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的二级标准。
2、水环境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Ⅲ类水域标准。
3、环境噪声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3类标准。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
1、废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表1一级标准的B标准、表2和表3中的规定。
2、废气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4中的二级标准。
3、污泥处理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表5的规定。
4、施工期间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的标准值;生产期间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中的Ⅲ类标准。
此复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主题词:环保 执行标准 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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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环保局,可研及环评编制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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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唐 惠 承制:县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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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9年6月16日 印 |
(共印5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