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溪县环境保护局
蓬环函〔2009〕5号
蓬溪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蓬溪县星福石化有限公司新建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蓬溪县星福石化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对该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同意该项目在蓬溪县汇强油脂有限公司内进行建设。项目主要内容:项目总投资1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7万元。租地1.5亩,新建年周转3000吨燃料油、1000吨洗件油和300吨润滑油储存装置。项目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附属办公生活辅助用房租用县汇强油脂有限公司现有房屋。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后,污染物可以实现达标排放,大气环境、水环境、声环境以及生态环境质量将得到控制,从环境角度分析,同意该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本项目属于易燃类项目,储存装置和运输装置应做好防火、防爆、防雷和防漏等措施,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案和措施,降低环境风险。
(二)严格执行该项目安全评价中提出的各项措施,重点是与居民的卫生防护距离和县汇强油脂有限公司的相容性,不得影响周围居民和县汇强油脂有限公司的运营。
(三)该项目的设计、施工和运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确保安全运营,防止污染事故发生。
(四)必须严格按照环评要求,配套建设各种污染防治设施,并加强设施的日常管理,确保各种污染物达标排放。
(五)重点做好项目附近主要敏感点环境保护工作。
三、总量控制指标
根据环评报告,确定该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为:CODCr0.02t/a、氨氮0.02t/a。
四、项目建设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开工时向我局报告。试运营时,必须向我局提出试运营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试运营。项目竣工时,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营。否则,将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五、请县环境监察大队对该项目的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监管。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主题词:环境影响 报告表 批复
|
抄送:市环保局,环评单位。 |
|
签发:唐 惠 承制:县环保局 |
|
蓬溪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9年4月13日 印 |
(共印6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