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溪县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0 039 蓬 府 [ 2009 ]罚字 3 号
被处罚者:冯治均畜禽养殖场,负责人冯治均,男,汉族,身份证:510921197211183875, 畜禽养殖场位于蓬溪县鸣凤镇下寺村八组。
处罚事实:冯治均畜禽养殖场排污口位于鸣凤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小潼河二级保护区内,距离鸣凤场镇水厂集中式饮用水取水点仅为3000米,该畜禽养殖场目前生猪存栏150余头,每天产生1.7吨废水由沼气化粪池处理后经排污口直接排入小潼河,导致小潼河水质受到影响,直接对下游鸣凤场镇居民饮用水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处罚依据:冯治均畜禽养殖场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蓬溪县蓬南镇等六个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的批复》(遂府函[2006]130号)文件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县政府依法责令你在六十日内拆除位于鸣凤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的排污口的决定。
履行方式及期限:限你至收到本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拆除位于鸣凤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的排污口。
若你对本机关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遂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蓬溪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00九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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