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决 定 书
川0 039 蓬 环 [ 2009 ]罚字 5 号
被处罚者:蓬溪县华莲页岩机砖厂,企业法定代表人:蒲仁建,男,汉族,该厂位于蓬溪县宝梵镇华莲村。
处罚事实:2009年8月6日上午,环境监察人员对蓬溪县华莲页岩机砖厂下达了《排污申报通知书》(蓬环[2009]监申字37号),要求其于8月10日前到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对2009年1-7月排污情况进行申报,但在规定申报时间过后,该厂拒绝申报。
处罚依据:蓬溪县华莲页岩机砖厂拒绝排污申报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00元)行政处罚,并责令你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履行方式及期限:限你至收到本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蓬溪县行政服务收费办证大厅环境保护专柜缴纳罚款。
若你对本机关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遂宁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蓬溪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00九年九月十日
四川省环保局印制 (一式二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存档) |